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宜鴻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郝玉如 上列上訴人(即刑事案件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34號傷害案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1003號),經原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等就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