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9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通杰 被告 蔡淑燕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通杰、蔡淑燕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阮通杰、被告蔡淑燕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同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至101年10月1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