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銘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銘因貪污案件,經本院100年聲字第19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100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