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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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受選任人 許崇賓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謝榮宗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許崇賓律師為被繼承人謝榮宗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榮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榮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村路○○○號4樓之11)於105年8月7日死亡,且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借款契約書、繼承系統表、鈞院家事法庭函、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於本院106年2月22日訊問時到庭推薦由許崇賓律師(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許崇賓律師之同意書、律師證書影本、臺中市律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等在卷可稽,茲審酌許崇賓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其本身亦有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又查無其他不適任之情事,是若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許崇賓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靖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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