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自字第3號自訴人 王騏靖 (原名 俞國強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條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 朱兆民 等數人(自訴狀未列明欲自訴之全部被告姓名)涉犯瀆職案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刑事自訴狀在卷可稽,是自訴程序與法定要件顯有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