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41號聲請人 余苑萍 相對人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游宗 祐人相對人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游宗祐人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發票地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