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97號聲請人 黃馨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載相對人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貳仟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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