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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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瀞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昇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法定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法定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