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40號原告薩布爾•吾固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孟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