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添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添鴻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查前揭被告俞添鴻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其涉嫌肇事逃逸,又遭通緝到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3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檢察官借執行另案有期徒刑2月至110年6月8日)。然被告已坦承所涉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嫌,並與所涉該案之被害人 江孟霖 達成和解。故本院認雖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若被告能遵守限制住居之裁定,可認暫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而如被告違背本裁定主文所定限制住居事項,依同法第1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
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芯瑜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