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588號聲請人 魏世熹 相對人 魏怡珍
魏承熏 魏王助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該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係聲請人主張其為受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義務人即相對人等應連帶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1萬4,300元,核屬首揭規定所指之扶養請求事件,而聲請人之住、居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號,有聲請人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是依上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聲請人住、居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