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9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春鈴法官林柏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惠莊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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