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五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生活困難,目前負債累累,債台高築,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任何證據,以釋明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