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聲請人 鄭吳彩雲
吳鴻文 吳榮文 吳仁文 吳巧雲 李振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裕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