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

原告 宋思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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