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49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張明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張傑邦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張傑邦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傑邦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
1項前段、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傑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前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及承認繼承,聲請人已將公告內容於100年2月22日登報。被繼承人張傑邦在台除留有郵局遺款新臺幣199,351元,另遺有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已依法完成公示催告程序,因有大陸地區繼承人張連民、 張友邦張連邦張友蘭 等4人表示繼承,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以上均為影本)、土地暨其上建物登記第2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及100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又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大陸地區繼承人表示繼承,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張傑邦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附表┌──┬─────────────┬─────┬────┐││││││編號│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及其他│面積│持分比例││││││├──┼─────────────┼─────┼────┤││││││1│宜蘭縣宜蘭市○村段五九二地│六十六點七│全部││││││││號土地│八平方公尺│││││││├──┼─────────────┼─────┼────┤││││││2│宜蘭縣宜蘭市○村段七十一建│九十五點四│全部││││││││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宜│零平方公尺│││││││││蘭市○○路○○巷○○○○○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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