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2號原告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凱 被告 廖自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自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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