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告 翁柯靜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被告 王啟訓 被告 許仟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