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五號聲請人 鄧翼川
鄧韻川 鄧巨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住瑞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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