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鼎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被告則主張該承攬契約之履行地位於臺北縣坪林鄉,且被告公司登記地址雖在宜蘭縣○○鎮○○路○○號2樓,但主要營業所位於臺北市○○○路○○○號12樓,請求移轉管轄等語。經查:被告主張承攬契約之履行地位於臺北縣坪林鄉之事實,此有工程施工日報表資料附卷可參,且為原告所不爭執,並考量兩造公司之事務所及主要營業所均在臺北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陳蒼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