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30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4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66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