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7月18日起至96年7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75,000元,約定清償期分別為所開立之五張支票到期日96年2月4日、96年4月18日、96年5月18日、96年6月18日、96年7月17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本票影本5紙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25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五結鄉│ 孝威 ││47│田│││1488.00│全部│││1││││││││││││├─┼───┼────┼────┼────┼───────┼─┼────────┼──┼──────┼──────┼─────┤│00│宜蘭縣│五結鄉│孝威││117│田│││1604.00│全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