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彥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6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彥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62、76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附表編號1、2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附表編號3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1、2所示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分別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驗餘量0.1479公克。

1.扣案物品目錄表(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216號卷第24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216號卷第54頁正反面)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驗餘量0.3837公克。

1.扣案物品目錄表(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卷第53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卷第5頁正反面)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量0.921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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