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胡珮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東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5年6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6月8日至135年6月8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東璧。

  嗣債務人陳東璧於95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8年6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3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29,07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撥款申請書、催告函及掛號郵件執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區

正義段

8-15

1288

361/100000

2

臺中

南區

正義段

9

1070

361/100000

3

臺中

南區

正義段

11-77

1

361/100000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579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6層:62.73

合計:62.73

陽台:5.6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1.正義段九小段2723建號,面積:1780.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8/100000。

2.正義段九小段2724建號,面積:7927.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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