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胡珮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東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5年6月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6月8日至135年6月8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東璧。
嗣債務人陳東璧於95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8年6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3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29,07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撥款申請書、催告函及掛號郵件執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正義段
九
8-15
1288
361/100000
2
臺中
南區
正義段
九
9
1070
361/100000
3
臺中
南區
正義段
九
11-77
1
361/10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79
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6層:62.73
合計:62.73
陽台:5.6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1.正義段九小段2723建號,面積:1780.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8/100000。
2.正義段九小段2724建號,面積:7927.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3/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