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40號上訴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胡立三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被上訴人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被上訴人 林作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當事人具狀表示即將和解,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