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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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趨振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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