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96號聲請人甲○○住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為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送達聲請人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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