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戊○○ 到
相對人 丁○○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宋烱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宋烱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 伍萬 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給付伍萬元
。餘額參拾萬元於九十七年九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
付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清償完畢後,撤銷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
12742號對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