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1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啟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65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8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蔡啟民緩刑貳年。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理由補述如下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啟民上訴意旨略以:「馬的」是我的口頭禪,沒有辱罵員警之意,且並沒有傷害員警,是員警為了壓制我,不小心用手背、膝蓋弄到柏油路面受傷的等語。然被告上開辯解,業據原審於理由欄中一一敘及予以論駁(詳見附件原審判決書理由欄貳、二㈠⒋及理由欄貳、二㈡⒉及⒋所述),被告於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見本院卷第23頁及其背面),是被告仍執前詞主張原審判決不當,實無可憑採,本件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查本件被告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又被告於員警執行勤務時,對員警辱罵以「馬的」、「你說謊你去撞死」,並出手與員警拉扯之行為雖有不當,惟念及本案被告係因遭員警開單舉發時,原欲帶小孩前往看醫生,且誤以為員警先前對其車輛照相係已開單舉發,見員警又欲攔停其車輛,心有不甘,始有情緒激動而為上開辱罵、拉扯之行為等經過情形,及於本院審理時,由被告支付新台幣1萬元予告訴人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表示同意不再追究之情,有本院105年12月
8日審判筆錄及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37頁),被告經此教訓,當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啟民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
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啟民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啟民於民國105年4月12日上午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行經臺中市○○區○○路停車,讓其配偶下車,身穿警察制服之巡邏員警 陳彥 融即以手勢示意蔡啟民將該自用小客車駛離,蔡啟民遂將該自用小客車駛離,惟仍將該自用小客車併排停放在中山路路肩與外側車道之白色分隔線上,蔡啟民並站在該自用小客車駕駛座旁,見 陳彥融 騎警用機車靠近並將機車停放在其自小客車駕駛座旁,蔡啟民即馬上打開駕駛座車門進入駕駛座內,陳彥融因蔡啟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予以攔檢,並要其出示證件,惟蔡啟民即表示其並沒有停車,並說「不拿證件給你怎樣?」,警員陳彥融再次表示「麻煩證件給我就好了,謝謝你」,惟蔡啟民表示「你沒有照相啊,我、我現在車上,我就是不給咧,怎樣」、「我就不給你咧」、「我為什麼要給你」、「我沒有帶、我沒有帶證件」等語,之後蔡啟民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員警陳彥融在場執行公務之際,當場開啟車窗探頭出車外,對著警員說「你沒有看到我帶小孩去看醫生嗎?」,並以「馬的」穢語辱罵依法執勤之警員陳彥融後,隨即加速駛離,員警陳彥融乃騎乘警用機車開啟警用蜂鳴器,追趕蔡啟民之自用小客車,並欲攔停蔡啟民而將警用機車騎至蔡啟民之自用小客車左側車頭前,惟蔡啟民竟未停車,故員警陳彥融又再切到蔡啟民之自用小客車車頭前方予以攔停,因蔡啟民仍持續往前行駛,故蔡啟民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碰撞陳彥融警用警車,員警陳彥融即下車向蔡啟民表示「你已經撞到我的巡邏車了」,蔡啟民表示「是你故意開給我撞的」等語,並接續以「你說謊你去撞死」(3次)辱罵依法執勤之警員陳彥融,警員陳彥融即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欲將蔡啟民逮捕,惟蔡啟民竟另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員警陳彥融逮捕蔡啟民之際,當場予以反抗,並與警員陳彥融拉扯,嗣經一旁員警上前與警員陳彥融合力始將蔡啟民壓制在地面上,陳彥融因此受有左側手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陳彥融依法執行職務。
二、案經陳彥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係因該等文書為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醫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係病患就診時,醫師就其病患所為之診斷及治療處置,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及證明文書。犯罪事件中之被害人因身體所受之傷害前往醫療院所接受治療,並要求醫師依據診斷結果開立診斷證明書,就被害人之立場而言,該診斷證明書固然可能供日後訴訟上之證明之特定目的使用,然就醫師之立場而言,仍屬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於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依據實際診斷結果而製作之病歷及診斷證明書,自屬於醫療業務上或通常醫療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卷附之有關告訴人陳彥融受傷害後至光田綜合醫院診療,該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係該院醫師於執行醫療業務中,就其病患所為之診斷,所製作之證明文書,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於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依據實際診斷結果而製作之診斷證明書,屬於醫療業務上或通常醫療業務過程所製作之證明文書,應具有相當之中立性,且紀錄人與被告及告訴人雙方均無恩怨或親誼關係,純因業務需要而依法製作上開文書,經核上開診斷證明書之作成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對告訴人陳彥融因此所受傷害之事實具有相當關聯性,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次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第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卷附之錄影光碟翻拍照片,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亦即透過相機或錄影鏡頭攝錄之畫面,透過播放及讀取後,還原於照相紙或列印紙上,故相片中畫面本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再者,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錄影、攝影、照相,在內容上的一致性乃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在影片及照相中,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故相片當屬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證據既無非法取得之問題,復經本院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其證據能力自無疑問。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啟民矢口否認涉有何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行,辯稱:「馬的」係伊之口頭禪,伊並沒有要辱罵警員之意思,且伊並未主動攻擊警員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關於被告被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融警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5年4月12
日上午9時10分,我在銀行前面執行取締違規停車勤務,一開始我是取締其他已經停好的且駕駛人不在車內之自用小客車,被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有讓乘客先下車,我知道他臨停,所以我以勸導之方式,以手勢請他離開,當我要前往下一個地方取締時,發現我剛剛請他離開的自小客車怎麼又併排停車,而且我還看見被告下車將背靠在他的駕駛座車門上很輕鬆的在那邊點菸抽菸,很明顯就是故意要違規,所以我才會過去跟他要證件,要舉發他交通違規,等我過去時,他看到警察到場,知道自己違規,就馬上上車要駛離,所以我請他出示證件,他一開始是不給我,不然就是說他沒帶,後來他要離開違規現場時,他將他的頭伸出駕駛座的車窗外,正面對著我很清楚地對我說「馬的」這兩個字,讓我覺得不舒服。依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我們是以攔停為主,逕行舉發為輔,如果在交通許可的範圍內,我會盡量攔下駕駛人告發他交通違規,告訴他違規之事實,並指導他或告誡他說以後不要再違規,但他不但不停車,而執意的往前,我才鳴笛持續的往前追緝他,一開始我騎在他的駕駛座旁邊,請他出示證件,但是他知道我要跟他要證件要開他罰單時,他就跟我說他沒有帶證件,他不要給我證件等語,之後我有請他停車,我有叫他不要走,他還是執意的往前,後來我有鳴笛,他有停下來,他也知道我在攔他,所以我有請他停車,他說他沒有帶證件,我有跟他說我有電腦我可以查,再來他還是執意的往前行,他對我辱罵「馬的」這兩個字,我覺得我已經受污辱了,有涉嫌妨礙公務的罪嫌,我想要把他攔下來釐清,結果我的警用摩托車騎到他的自小客車前車頭那邊想要把他攔下來時,他仍持續往前行駛要逃逸,所以我的警用摩托車才會切到他的車頭前方要攔停他,而他的自用小客車引擎蓋前方保險桿就撞到我的警用機車,我有一再的跟被告提到說「你已經撞到我的巡邏車了」,被告有罵我說「你說謊你去撞死」等語(見本院卷第32至37頁)。⒉本院於審理時勘驗案發現場錄影光碟內容,勘驗結果如附件
所示,而依該勘驗內容(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觀之,被告係於105年4月12日上午9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停車,讓其配偶下車,巡邏員警陳彥融即以手勢示意被告將該車駛離,被告遂將該自用小客車駛離,惟仍將該自用小客車併排停放在中山路路肩與外側車道之白色分隔線上,嗣後被告並站在該自小客車駕駛座旁,見員警陳彥融騎警用機車靠近並將機車停放在其自小客車駕駛座旁,被告即打開駕駛座車門進入駕駛座內,員警陳彥融即要被告出示證件,惟被告即表示其並沒有停車,並說「不拿證件給你怎樣?」,警員陳彥融再次表示「麻煩證件給我就好了,謝謝你」,惟被告仍表示「你沒有照相啊,我、我現在車上,我就是不給咧,怎樣」、「我就不給你咧」、「我為什麼要給你」、「我沒有帶、我沒有帶證件」等語,之後被告當場開啟車窗探頭出車外,對著警員說:你沒有看到我帶小孩去看醫生嗎?「馬的」,隨即加速駛離,員警陳彥融乃騎乘警用機車開啟警用蜂鳴器,追趕被告之自用小客車,並將警用機車騎至被告之自小客車左側車頭前,惟遭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碰撞員警陳彥融警用警車,員警陳彥融即表示「你已經撞到我的巡邏車了」,被告即表示是員警陳彥融故意開給其撞的,並接續以「你說謊你去撞死」(3次),足認被告係因不滿警方取締其交通違規,始辱罵員警「馬的」、「你說謊你去撞死」等語,而非僅係其口頭禪而已。
⒊此外,並有被告第一、二次違規停車時之照片及被告對告訴
人陳彥融辱罵「馬的」、「你說謊你去撞死」之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8至30頁)。
⒋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構成要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本罪。故是否構成侮辱,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斷。而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其職務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者,即具備本罪之犯罪故意。次按,所謂「侮辱」,指輕蔑他人,使其難堪,不以詈罵為限,凡言語舉動文字圖畫,足以侵害公務員之威嚴者,均得認為侮辱,又侮辱之內容是否涉及職務,並非所問。又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而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情事。而名譽受到損害,並不是指受害人主觀上的感覺受損,而必需是在理智第三人眼中,該受害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尊重(即好名譽)遭受損害」。查本件案發之時間及地點係在執行勤務之員警陳彥融執行交通違規取締勤務時及取締現場,再被告以「馬的」、「你說謊你去撞死」等語,辱罵執勤員警僅屬主觀、情緒性、抽象的謾罵,而該等用語既非具體事實之描述,無從使見聞被告辱罵言語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藉由該等言詞之描述,各自形成主觀之價值判斷,該等言詞僅係以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而單純貶抑告訴人之人格評價,並未指摘具體事實,是以,被告於上揭時地辱罵之言語,顯非指摘、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而係情緒化之謾罵字眼,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輕蔑、鄙視對方之意,足以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名譽及在社會上之評價,核屬侮辱執勤員警陳彥融之言詞無疑。故被告於執勤員警陳彥融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時,當場對執勤員警陳彥融為上開辱罵言語,被告主觀上確係基於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犯意,說出「馬的」、「你說謊你去撞死」等語辱罵執勤員警陳彥融,前開被告所言,係對執勤員警陳彥融為否定之評價,又警員陳彥融於將被告攔下後,即對被告說「你剛剛罵我」,被告即回稱:我說「馬的」,警員陳彥融即稱:「你對著我罵不是嗎」、「你為什麼要罵我」、「我覺得不舒服,我覺得你在罵我」等語,再警員陳彥融於被告對其說「你說謊你去撞死」後,即對被告說「我覺得你、你為什麼要罵我去死?你為什麼要罵我去死?」足認員警陳彥融於聽聞被告對其說「馬的」、「你說謊你去撞死」時,認為被告在辱罵他,並感覺不舒服,且依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經驗,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重、倫理道德價值觀,顯然已遭受侵害、貶損,是以被告前揭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犯行,甚為明確。
⒌綜上,足認被告確因員警陳彥融認其違規停車,要被告出示
證件,惟被告以其人在車上並無違規為由,表示其就是不願配合出示證件,員警陳彥融要被告不要將車開走,被告即對員警陳彥融說:你沒有看到我帶小孩去看醫生嗎?「馬的」等語,隨即將車開走,依勘驗之錄影光碟顯示被告當時不僅不願配合警方,且亦表現出我就是不給你證件,你能耐我何,你有本事就寄紅單且須附上我當時站在車外之違規停車照片給我之態度,且被告又對員警陳彥融說「馬的」,隨即將車開走,足認被告係因不滿警方取締其交通違規,始辱罵員警「馬的」,且從附件之本院勘驗案發時之錄影光碟內容觀之,被告並無「馬的」之口頭禪,故被告辯稱:「馬的」僅係其口頭禪而已云云,顯不足採。又員警陳彥融欲攔停違規停車而未出示證件即加速駛離之被告,故將警用機車騎至被告自小客車左側車頭前欲攔停被告,惟被告竟未停車,故員警陳彥融又再將機車切到被告之自用小客車前方欲攔停被告,惟被告仍持續往前行駛,致員警陳彥融所騎乘之警用機車遭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碰撞,員警陳彥融下車後即表示「你已經撞到我的巡邏車了」,被告即指稱係警員陳彥融故意騎車給我撞的,員警陳彥融即稱「我叫你停車了喔」,被告即回稱「我為什麼要停車,我人在車上都不行喔」,被告之後並接續以「你說謊你去撞死」(3次),是以被告顯係以「你說謊你去撞死」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陳彥融,而上開辱罵執勤員警陳彥融之言詞顯係對執勤員警陳彥融為否定之評價,且依社會一般人之智識經驗,員警陳彥融在社會上之人格尊重、倫理道德價值觀,顯然已遭受侵害、貶損,是以被告前揭所辯顯不足採,被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犯行,自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㈡關於被告被訴傷害及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強暴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彥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現場認定被告有
妨礙公務之罪嫌,而且他也不出示證件,我是依據警察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想要將被告帶回派出所釐清案情,並請他上巡邏車,被告就說要等他配偶回來,我們當下有請在現場的警員去請他配偶來,且我有跟他說我們警方會保護他的小孩,請他跟我們坐巡邏車回派出所釐清案情,但當我們要請被告上車時,被告有反抗,就轉身推我,之後我們就發生拉扯,造成我的左手臂及左膝在拉扯的過程中碰撞到柏油路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
⒉本院於審理時勘驗案發現場錄影光碟內容,勘驗結果如附件
所示,而依該勘驗內容以觀,被告於說:你沒有看到我帶小孩去看醫生嗎?「馬的」等語後,隨即加速駛離,員警陳彥融乃騎乘警用機車開啟警用蜂鳴器,追趕被告之自用小客車,並將警用機車騎至被告之自小客車左側車頭前,惟遭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碰撞員警陳彥融警用警車,員警陳彥融即表示「你已經撞到我的巡邏車了」,被告即表示是員警陳彥融故意開給我撞的,並接續以「你說謊你去撞死」(此句講三次),員警陳彥融即以現行犯欲將被告逮捕,惟被告於員警陳彥融逮捕其之際,當場予以反抗,並與員警陳彥融拉扯,嗣經一旁員警上前與員警陳彥融合力始將被告壓制在地上。
⒊又告訴人陳彥融警員於105年4月12日上午9時36分至光田
綜合醫院診療,其確受有左側手部擦傷、左膝部擦傷之傷害,此有光田綜合醫院之診斷證明書1份及該院於告訴人陳彥融就醫時就所拍攝之受傷照片2幀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4、31頁)。
⒋次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而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3097號、84年度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可參照)。且該條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本案警員陳彥融以現行犯欲將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被告逮捕,並帶回所轄派出所內調查之行為,自屬執行勤務,然被告當場予以反抗,並與警員陳彥融拉扯,嗣經一旁員警上前與警員陳彥融合力始將被告壓制在地面上,惟警員陳彥融因此受有左側手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是以被告於陳彥融在場執行公務之際之施暴舉動,自有妨害員警公務執行及傷害警員陳彥融之故意至明。是以被告前揭所辯顯不足採,被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及傷害犯行,自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對公務員依法執
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同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
強暴及傷害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及傷害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警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竟對於依法執行
職務之警員陳彥融當場侮辱,又於警員陳彥融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欲將被告逮捕時,予以反抗,並施以暴力,傷害警員陳彥融,藐視並挑戰國家公權力,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所為甚無可取,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即警員陳彥融所受傷害,及其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偵卷第8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暨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就本案傷害部分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一、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內容:
㈠、檔名:ARHD0689┌─────┬──────────────────────┐│時間(播放│【畫面內容】對話內容││器顯示時間│││)││├─────┼──────────────────────┤│2016/04/12│【監視器拍攝畫面為配戴在警員(即警員陳彥融,││09:10:04│下稱警員陳彥融)身上之密錄器,監視器拍攝畫面││至│隨警員陳彥融移動而變動。】││2016/04/12│││09:10:12││├─────┼──────────────────────┤│2016/04/12│【警員陳彥融往道路(即臺中市○○區○○路,下││09:10:13│稱中山路)中央移動後,發現有一部車牌號碼000││至│0000號白色自用小客車(即被告蔡啟民所駕駛之車││2016/04/12│輛,下稱00─0000號自小客車)與中山路平行之行││09:10:23│向停放在路邊,有一身穿紅色上衣之女子自副駕駛│││座開啟之車門拿取物品後,隨即往中山路路旁騎樓│││處移動,警員陳彥融隨即以手中之照相機對著00─│││0000號自小客車拍照,並以手勢示意該車輛駛離,│││00─0000號自小客車隨即往前行駛離開停放處】│├─────┼──────────────────────┤│2016/04/12│【警員陳彥融往中山路路旁移動,並對路旁違規停││09:10:24│放之車輛製作逕行舉發違規停車之告發通知單後,││至│將告發通知單以雨刷夾放在違規車輛之前擋風玻璃││2016/04/12│上後,再以手持照相機對該違規停放之車輛拍攝照││09:11:02│片。】│├─────┼──────────────────────┤│2016/04/12│【警員陳彥融往中山路中央移動,00─0000號自小││09:11:03│客車與中山路平行之行向停放在路邊,警員陳彥融││至│靠近00─0000號自小客車,該自小客車隨即往前行││2016/04/12│駛】││09:11:18││├─────┼──────────────────────┤│2016/04/12│【警員陳彥融繼續在中山路路旁,對路旁一部違規││09:11:19│停放之黑色自小客車製作逕行舉發違規停車之告發││至│通知單及將告發通知單以雨刷夾放在違規車輛之前││2016/04/12│擋風玻璃上後,並以手持照相機對該違規停放之車││09:12:34│輛拍攝照片,該黑色自小客車車主到場移動車輛,│││並與警員陳彥融對話表示要將車輛駛離。警員陳彥│││融往警用機車停放處移動,並騎乘該警用機車離開│││】│├─────┼──────────────────────┤│2016/04/12│【警員陳彥融騎乘警用機車往前行駛,監視器拍攝││09:12:35│畫面前方中山路路邊00─0000號自小客車併排停放││至│在中山路路肩與外側車道之白色分隔線上,一名身││2016/04/12│穿灰色長袖上衣及灰色長褲之男子(即被告蔡啟民││09:12:41│,下稱蔡啟民)站在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旁│││。警員陳彥融騎乘警用機車向00─0000號自小客車│││靠近並停放在駕駛座旁,蔡啟民打開駕駛座車門進│││入駕駛座內。】│├─────┼──────────────────────┤│2016/04/12│【警員陳彥融之警用機車在00─0000號自小客車駕││09:12:42│駛座車門旁停止,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之車││至│窗一半開啟,蔡啟民坐在駕駛座內。警員陳彥融與││2016/04/12│蔡啟民開始對話】││09:13:12│警員陳彥融:證件給我好嗎?│││蔡啟民:…(聽不清楚)│││警員陳彥融:證件給我啦。│││蔡啟民:…(聽不清楚)│││警員陳彥融:沒啦,證件給我啦。│││蔡啟民:我又沒違規,我人在車上啊。│││警員陳彥融:你剛剛有在車…你下車抽菸了捏。│││蔡啟民:啊我去載我老婆下車咩,我人要走了。│││警員陳彥融:啊我就跟你講這裡不能停車,好不好│││。│││蔡啟民:我沒有停車,我就下來看我老婆要不要走│││了,我剛才才停而已,她去銀行拿個東西│││而已。│││警員陳彥融:啊你都說你剛剛才停的,我就是、我│││就是看到你停車了。│││蔡啟民:啊不拿證件給你怎樣?│││警員陳彥融:沒有啦你證件…我就是看到你停車了│││,麻煩證件給我就好了,謝謝你。│├─────┼──────────────────────┤│2016/04/12│【蔡啟民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緩慢往前移動後││09:13:13│停止,警員陳彥融騎乘警用機車跟隨在00─0000號││至│自小客車駕駛座旁,兩人持續對話】││2016/04/12│蔡啟民:你沒有照相啊,我、我現在車上,我就是││09:13:30│不給你咧,怎樣。│││警員陳彥融:證件給我。│││蔡啟民:我就不給你咧。│││警員陳彥融:證件給我。│││蔡啟民:我就不給你咧。│││警員陳彥融:證件給我。│││蔡啟民:我為什麼要給你。│││警員陳彥融:先生,麻煩一下好不好。│││蔡啟民:我就是不給你咧。│││警員陳彥融:沒關係啊,那我…│││蔡啟民:我沒有帶、我沒有帶證件…│├─────┼──────────────────────┤│2016/04/12│【蔡啟民再一次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緩慢往前││09:13:30│移動後停止,警員陳彥融騎乘警用機車跟隨在00─││至│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旁,兩人持續對話後,蔡啟││2016/04/12│民隨即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往前行駛】││09:13:40│警員陳彥融:沒關係啊,我會寄紅單給你啊。│││蔡啟民:寄紅單,你要照相給我吧。│││警員陳彥融:先生你不走喔,你不走喔。│││蔡啟民:我不能走?│││警員陳彥融:證件給我。│││蔡啟民:我為什麼要給你證件。│││警員陳彥融:啊你違規…│││蔡啟民:我沒有帶、我沒有…│││警員陳彥融:啊你等一下下嘛,我查一下你資料啊│││…│├─────┼──────────────────────┤│2016/04/12│【警員陳彥融騎乘警用機車跟隨在00─0000號自小││09:13:41│客車後,並開啟警用蜂鳴器,00─0000號自小客車││至│隨即放慢速度並停止,警員陳彥融騎乘警用機車靠││2016/04/12│近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後關閉警用蜂鳴器,││09:13:53│蔡啟民自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開起之車窗探│││頭出車外,並對著警員陳彥融說話後隨即加速駛離│││】│││蔡啟民:你沒有看到我帶小孩去看醫生嗎?「馬的│││」(09:13:53)│├─────┼──────────────────────┤│2016/04/12│【警員陳彥融騎乘警用機車再次開啟警用蜂鳴器,││09:13:54│加速追趕00─0000號自小客車,並將警用機車行駛││至│至00─0000號自小客車左側車頭前,00─0000號自││2016/04/12│小客車隨即停止移動,警員陳彥融將警用機車停放││09:14:47│在00─0000號自小客車車頭前,隨即下車往中山路│││道路中央移動,雙手持槍對準蔡啟民,並指示蔡啟│││民下車及將雙手放在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上,蔡│││啟民依照警員陳彥融之指示,下車並轉身將雙手放│││置在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車門處,警員陳彥│││融則對著對講機請求支援。監視器拍攝畫面中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中山路路邊,「仁人堂中│││醫」前。】│││警員陳彥融:下車、下車。線上巡邏網我需要支援│││,在「仁人堂」、在「仁人堂」,在中山│││路「仁人堂」,我需要支援,我在中山路│││「仁人堂」,需要支援,郵局對面。雙手│││放在車上、放在車上。│├─────┼──────────────────────┤│2016/04/12│【警員陳彥融站中山路道路中央,雙手繼續持槍對││09:14:48│準蔡啟民,蔡啟民轉身欲與警員陳彥融對話,警員││至│陳彥融則指示蔡啟民將雙手放在車上,蔡啟民轉身││2016/04/12│繼續將雙手放置在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車門││09:15:04│處】│││蔡啟民:我駕照…│││警員陳彥融:趴著啦。│││蔡啟民:我小孩在車上…【蔡啟民手指車窗內】│││警員陳彥融:趴著喔。叫你趴著喔。│││蔡啟民:我小孩在車上…【蔡啟民手指車窗內】│││警員陳彥融:趴著。我叫你趴著,你是你。│└─────┴──────────────────────┘
㈡、檔名:ARHD0690┌─────┬──────────────────────┐│時間(播放│【畫面內容】對話內容││器顯示時間│││)││├─────┼──────────────────────┤│2016/04/12│【警員陳彥融站中山路道路中央,雙手繼續持槍對││09:15:05│準蔡啟民,蔡啟民雙手則放置在00─0000號自小客││至│車駕駛座車門處】││2016/04/12│蔡啟民:我小朋友在車上,不要再…││09:16:05│警員陳彥融:中山路第一銀行對面、中山路第一銀│││行對面,「仁人堂」。│││蔡啟民:幫我拍一下、幫我錄影一下好不好…。【│││蔡啟民對著「仁人堂中醫」外觀看民眾說│││話】│├─────┼──────────────────────┤│2016/04/12│【一名警員(下稱A警員)騎乘警用機車出現在監││09:16:06│視器拍攝畫面,A警員將警用機車停放在中山路「││至│仁人堂中醫」門口後,朝蔡啟民位置移動至00─00││2016/04/12│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側車尾處;警員陳彥融站中山││09:17:17│路道路中央蔡啟民旁,警員陳彥融、蔡啟民開始對│││話】│││警員陳彥融:麻煩支援一輛巡邏車。【警員陳彥融│││將停放在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側前│││方之警用機車蜂鳴器關閉】│││蔡啟民:…。【蔡啟民對著A警員說話】│││警員陳彥融:好了、好了、好了,你剛剛罵我,齁│││。【警員陳彥融手指蔡啟民】│││蔡啟民:我說「馬的」而已。(09:16:20)│││警員陳彥融:你、嘿、對啊,啊你對著我罵不是嗎│││?│││蔡啟民:我說「馬的」,我是口頭禪而已。(09:│││16:23)│││警員陳彥融:蛤,沒關係有什麼事情,我們回去、│││我們回去再釐清、我們回去再釐清。│││蔡啟民:你拿著槍指著我,我不懂。│││警員陳彥融:齁,你違規就違規,你為什麼要罵我│││…│││蔡啟民:我怎麼違規?我在車上。│││警員陳彥融:好沒關係啦,沒關係,齁,回去我們│││再釐清…│││蔡啟民:那麼多車都停在那裡…│││警員陳彥融:我們回去再釐清、回去我們再釐清,│││好不好,齁,我叫你停車你還不停車,為│││什麼要撞我的警車,為什麼你要撞我的警│││車,蛤?│││蔡啟民:我車上載小朋友…│││警員陳彥融:你違規我跟你要證件…│││蔡啟民:你故意停我的那裡。【蔡啟民手指00─00│││00號自小客車前方之位置】│││警員陳彥融:蛤,我叫你停車了喔,齁。│││蔡啟民:我為什麼要停車,我人在車上都不行喔。│││警員陳彥融:你違規我要查你證件,麻煩一下。│││蔡啟民:我說我沒帶。│││警員陳彥融:好沒關係,我們回去查,好不好,我│││們回去查。│││蔡啟民:你叫什麼名字啊?│││警員陳彥融:你回去我都會讓你知道,好不好,回│││去我都會讓你知道。│││蔡啟民:好我跟你回去,你是哪個分局?│││警員陳彥融:清水分局,齁,你坐我們巡邏車去就│││好了。│││蔡啟民:我開車,我小朋友怎麼辦。│││警員陳彥融:我不管,我現在就是要…│││蔡啟民:我跟著你們走。│││警員陳彥融:你就是要坐巡邏車。│││蔡啟民:我小朋友在車上。│││警員陳彥融:沒關係,我會幫你處理、我會幫你處│││理。│├─────┼──────────────────────┤│2016/04/12│【另二名身穿反光警服之警員(下稱B、C警員)分││09:17:18│別騎乘警用機車出現在監視器拍攝畫面,B、C警員││至│將警用機車停放在中山路「仁人堂中醫」門口後,││2016/04/12│朝A警員位置移動;警員陳彥融站中山路道路中央││09:18:16│繼續與蔡啟民對話。】│││蔡啟民:這個警察,我停在路邊,人又沒有下車,│││有需要這樣對我嗎?【蔡啟民對著A、B、│││C警員說話】│││警員陳彥融:那你為什麼對著罵我,為什麼你要罵│││我,「馬的」是什麼意思?你為什麼要看│││著我罵「馬的」?│││蔡啟民:我說「馬的」…,「馬的」是像罵你嗎?│││警員陳彥融:啊不然你幹嘛看著我,「馬的」、「│││馬的」、為什麼、為、為什麼你要罵「馬│││的」…│││蔡啟民:我說「馬的」是口頭禪,我說「馬的」,│││我真倒楣啦。│││警員陳彥融:你不是這麼講啊,你對著說「馬的」│││,蛤,「馬的」是什意思?【警員陳彥融│││手指著自己】│││蔡啟民:「馬的」是什意思?蛤,「馬的」是什意│││思?我問你「馬的」…【蔡啟民靠近警員│││陳彥融】│││警員陳彥融:「馬的」是什意思?我問你啊,我問│││你啊…│││蔡啟民:口頭禪、我說口頭禪。│││警員陳彥融:我覺得不舒服,我覺得你在罵我。│││蔡啟民:我剛才也有覺得你也在罵我。│││警員陳彥融:我沒有,我沒有我在問你「馬的」是│││什麼意思,好不好。│││蔡啟民:「馬的」就是「馬的」啊。│││警員陳彥融:巡邏車。│││蔡啟民:「馬的」是怎麼寫啊?│││警員陳彥融:蛤。│││蔡啟民:「馬的」怎麼寫?│││警員陳彥融:齁,我覺得你在罵我啦。│││蔡啟民:我、我覺得我不在罵你啦。│││警員陳彥融:好沒關係,去跟法官說,去跟法官說│││,齁,我覺得你在罵我。│││蔡啟民:你眼鏡可以摘下來讓我看清楚你嗎?│││警員陳彥融:回去我會讓你看清楚,好不好,巡邏│││車啊。││││├─────┼──────────────────────┤│2016/04/12│【A、B、C警員繼續站在00─0000號自小客車車後││09:18:17│;警員陳彥融站中山路道路中央繼續與蔡啟民對話││至│。】││2016/04/12│蔡啟民:我跟你回去。││09:19:00│警員陳彥融:走,坐巡邏車、坐巡邏車。│││蔡啟民:我等我老婆來開車可以嗎?就這樣等我老│││婆來開車帶小孩。│││警員陳彥融:你打、你打電話啦、打電話啦。│││蔡啟民:我打電話,我剛剛在那裡,我已經移到這│││裡來了啦。│││警員陳彥融:你'你違規停車我請你離開了,你還│││不離開…│││蔡啟民:我人…│││警員陳彥融:你居然不給我證件,你還用…你還對│││著我說「馬的」。│││蔡啟民:我違規停車,我人在車上…│││警員陳彥融:「馬的」、「馬的」是什麼意思啊?│││蛤。│││蔡啟民:「馬的」就是「馬的」啦,「馬的」、「│││馬的」、「馬的」。【蔡啟民對著警員陳│││彥融說「馬的」3次(09:18:41)】│││警員陳彥融:「馬的」是什麼意思,你為什麼,我│││、我、我…│││蔡啟民:你剛剛叫我講「馬的」啊。│││警員陳彥融:我說問你「馬的」是麼意思,為什麼│││你要對著我罵「馬的」蛤?│││蔡啟民:你們兩個是什麼意思…?【蔡啟民對著A│││、B、C警員說話】│││警員陳彥融:而且你還撞我的巡邏車,你還撞我的│││巡邏車。│││蔡啟民:好我去叫我老婆來開就好,這樣就不行嗎│││?│││警員陳彥融:你老婆叫什麼名子?│││蔡啟民: 翁錦雲 。│││警員陳彥融:去第一銀行。│││蔡啟民:臺中銀行。│││警員陳彥融:ㄟ,那個臺中銀行叫那個翁錦雲過來│├─────┼──────────────────────┤│2016/04/12│【A、B、C警員繼續站在00─0000號自小客車車後││09:19:01│,陸續有另2名身穿反光警服之警員到場;警員陳││至│彥融站中山路道路中央繼續與蔡啟民對話。】││2016/04/12│蔡啟民:你這樣吧,你們抓賊有這麼用心嗎?我是││09:20:01│犯了什麼錯啊,你拿槍指著我,我小朋友│││在車上。│││警員陳彥融:你已經撞到我的巡邏車了。│││蔡啟民:你是故意開給我撞的。│││警員陳彥融:我沒有、我沒有、我要攔你的車子啊│││。│││蔡啟民:你沒有、你再…你說謊你去撞死(09:19│││:17)│││警員陳彥融:ㄟ你、ㄟ、ㄟ,你說什麼?你說什麼│││?│││蔡啟民:我說你說謊,我說你說謊去撞死。(09:│││19:21)│││警員陳彥融:你說什麼?你說什麼?│││蔡啟民:你說謊去撞死(09:19:23),這樣是重│││話嗎?│││警員陳彥融:我覺得你、你為什麼要罵我去死?你│││為什麼要罵我去死?│││蔡啟民:我沒有罵你去死。│││警員陳彥融:好啦、好啦、好啦。│││蔡啟民:你說謊。│││警員陳彥融:好啦、好啦、好啦、就這樣啦。好不│││好。│││蔡啟民:有需要這樣子嗎?你們警察有這樣…│││警員陳彥融:好啦,先生,我跟你講不需要搞得這│││麼難看。│││蔡啟民:你是搞難看是你好不好,到底誰難看啊。│││警員陳彥融:誰難看…│││蔡啟民:ㄟ大家都要、都有PO、PO上去拜託你們,│││這個警察這樣對我,我說我…【蔡啟民對│││著「仁人堂中醫」前圍觀民眾說話】│││民眾:我不會幫你…│││蔡啟民:啊我、我要叫我老婆來開車,我小朋友在│││車上。│││警員陳彥融: 黃永清 (音譯),叫那個翁小姐過來│││開車。│││【警員陳彥融自蔡啟民身後將蔡啟民推拉至00─00│││00號自小客車車後】│││蔡啟民:我有需要這樣子嗎?│││警員陳彥融:好啦旁邊啦。│││蔡啟民:你幹嘛抓著我?│││警員陳彥融:旁邊啦。│││身穿反光警服員警:你是現行犯、你是現行犯、你│││現在是現行犯。│└─────┴──────────────────────┘
㈢、檔名:ARHD0691┌─────┬──────────────────────┐│時間(播放│【畫面內容】對話內容││器顯示時間│││)││├─────┼──────────────────────┤│2016/04/12│【警員陳彥融先將蔡啟民推至中山路路邊靠近「仁││09:20:03│人堂中醫」門口,蔡啟民拿起手機撥打電話,有一││至│部警用巡邏車出現監視器拍攝畫面中山路路邊,警││2016/04/12│員陳彥融再將蔡啟民往巡邏車的方向推,蔡啟民反││09:20:51│抗並與警員陳彥融拉扯,身穿反光警服之員警上前│││與警員陳彥融一起將蔡啟民壓制在地面上,並銬上│││手銬】│││蔡啟民:你幹嘛一直抓著我?│││身穿反光警服員警:你現在是現行犯。│││警員陳彥融:沒有旁邊,怕你危險,旁邊好不好。│││蔡啟民:我小朋友在車上。│││警員陳彥融:我們會保護他、我們會保護他。車子│││拍照。│││蔡啟民:喂,幹嘛拍照?那是你讓我停這裡,你又│││拍我照幹嘛。│││警員陳彥融:我沒有要開你這張違規…│││女警員:你老婆在哪裡?你老婆在哪裡?│││蔡啟民:我在臺中銀行。│││警員陳彥融:好,走了、走了,上車了、上車。│││蔡啟民:你是女生啦,有小孩子嗎?│││警員陳彥融:好啦,上車啦,上車了、上車了、上│││車了。│││蔡啟民:等她來可以嗎?你有那麼趕嗎?【蔡啟民│││掙脫警員陳彥融原抓住其左手臂之手腕】│││警員陳彥融:推什麼?│││蔡啟民:我說你有那麼趕嗎?│││警員陳彥融:推什麼?推什麼?推什麼?推我什麼│││,上銬,上銬。先生你涉嫌妨害公務喔,│││齁,我現在給你三項…│││蔡啟民:喔,我是犯了什麼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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