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58號聲請人 陳子眉 法定代理人 盧雪萍 相對人 陳煜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書狀未據表明請求扶養費之數額,書狀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1月29日以104年度家補字第35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1日送達法定代理人盧雪萍,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年9月14日 海弘 (法)字第1050042508號函所附送達證書足稽,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