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嘉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嘉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潘嘉偉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雖經受刑人上訴,然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
100年7月5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6年10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6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600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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