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峻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峻瑋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峻瑋因2次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峻瑋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12日│107年06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59號│毒偵字第6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45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28日│108年07月1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45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89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19日│108年08月06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1703號、108年度執│第3392號││││緝字第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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