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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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慶瑞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黃張金綢 住○○市○○區○○里○○00號之0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5,01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