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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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亭 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155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28,737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8,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