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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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聲請對被告 黃信雄 、 黃信忠 發支付命令,因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