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號再審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再審被告三湖海運股份有限公司(SamhoShippingCo.,
Ltd.)法定代理人Bong-HwanPark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一號),提起再審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終結本案之確定終局判決始得提起,發回更審之判決,不具實質上確定力,其本案訴訟尚須由受發回之法院更為判決,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該判決之主文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依上說明,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蔡烱燉法官黃國忠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