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美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美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美英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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