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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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23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依炫金卡契約書,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消費借貸關係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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