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曾志明 上列原告與 黃伯仲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係依據何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其他依據得對被告為請求)。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內容之聲明),本件請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或被告應將坐落於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2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