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廖世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永順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49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准予合併分割,以系爭2筆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萬3,600元【計算式:(6200x667x1/2)+(6200x89x1/2)=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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