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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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曾志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先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3,86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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