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陳正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茂淋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為分割,以起訴時前開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萬1,612元(計算式:8100×1261.65×103125/373500=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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