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國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昱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昱憲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代辦車牌號碼000-0000及2412-V6號車輛過戶、報廢相關費用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監理業務代辦中心表格,車主為「 陳志明 」,非陳昱憲,其主張難認有理由。嗣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得請求債務人陳昱憲給付新台幣(下同)18,444元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僅陳稱上開委任契約為口頭約定之契約,並未提出新債權釋明文件,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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