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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