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01號聲請人 王耀璋 相對人 陳國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新北市新店區,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8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6年8月25日│250,000元│107年7月5日│107年7月5日│TH144901│├──┼───────┼──────┼────────┼───────────┼────────┤│002│106年8月25日│250,000元│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TH144902│├──┼───────┼──────┼────────┼───────────┼────────┤│003│106年8月25日│250,000元│107年10月5日│107年10月5日│TH144903│├──┼───────┼──────┼────────┼───────────┼────────┤│004│106年8月25日│250,000元│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20日│TH14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