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5號
107年度訴字第849號107年度訴字第865號107年度訴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文選任辯護人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殷輝武
康 蔣文 丁明輝 蔡宇 家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107年度偵字第154、1935、2293、2372、4893、4936、5002、5664、5754、5809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許志文、殷輝武、 康蔣文 、丁明輝、 蔡宇家 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