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曾美偵 被告 張嘉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雅薰 被告 賴瑞啟
楊士杰 上列被告張嘉晉、賴瑞啟、楊士杰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6號),經原告曾美偵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廖奕淳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