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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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芳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芳喻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芳喻(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準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如任其繼續在外,顯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8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雖已審理終結,並於105年7月2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尚未確定,且被告另涉詐欺,現由檢察官偵查中,是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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