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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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路0000000號查詢汽車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而飲酒後駕車對於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於民國110年1月3上午飲用酒類後,旋即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影響,追撞他人車輛,其駕駛車輛甚至因撞擊力度過大而啟動安全氣囊,顯見其駕駛速度甚快,撞擊力度甚大,對道路交通安全之危害甚鉅,嗣經警到場處理,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0毫克而查獲,超逾標準甚多,並已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實害結果,所為誠屬不該,本應予從重非難;惟考量被告為酒駕初犯,先前亦無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於犯後均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自陳為大學肄業學歷之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81號被告林家豪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1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豪於民國110年1月3日上午6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巨星KTV河南店內,飲用酒類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上午8時前某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同日上午8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其車頭不慎撞及 林威廷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尾,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上午8時30分許,測得林家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豪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威廷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查獲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照片15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檢察官洪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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