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劉昕菱 被上訴人 李家龍
黃惠琴 李魁寶 李佩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均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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